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標準有所更新,對照原先的規范
原:GB50493—2009 3.0.6: 可燃氣體檢(探)測器應采用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的產品。
現:GBT 50493-2019 3.0.5 可燃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防爆合格證和消防產品型式檢測報告;參與消防聯動的報警控制單元應采用取得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型式檢測報告的專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安裝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取得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合格證。
條文說明:2017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已批準新計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執行。修改主要內容:取消制造、修理計量行政許可(即取消計量制造認證),嚴格 執行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許可??扇細怏w探測器目前已不需要取得CCCF認證,但銷售時應取得消防產品型式試驗檢測報告(必須有)和消防產品認證證書(企業自愿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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